業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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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店標籤


 

 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 一 「 珠寶信譽店 」 標籤計劃

申請條款及規則

一. 申請「珠寶零售營商實務守則」一「珠寶信譽店」標籤計劃 (下偁”標籤”) 的商號必     須為「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或「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下 "會方"之會員。 無論其經營任何一種或多種珠寶業務—申請商號必須守香港「商品說明條例」等相關法律 , 提供公平交易 。

二. 商號必須現時擁有由會方發出的【優質足金標誌】或【天然翡翠標誌】或由「香港鑽石  總會」發出的【天然鑽石品質保證標誌】, 才可申請標籤。

三. 申請商須填妥「珠寶零售營商實務守則」—「珠寶信譽店」標籤計劃申請表,由負責人簽名及蓋章後交回會方。

四. 申請商號必須守「珠寶業營商實務守則」及本標籤計劃條款及規則。

五. 標籤有效期限為一年, 會方每年審核 , 符合之商號方可續發標籤,確保誠信經營 。

六. 商號必須將標籤張貼於申請表上所填報之營業地址當眼處。

七. 標籤的所有權為會方所擁有,會方有權隨時收回或更改設計, 商號不得擅將標籤印在單

  據或任何物品上, 除向會方提出申請並取得會方同意方可。

八. 在標籤有效期間,如商號自動退岀者, 標籤需立即交回會方註銷。

九. 會方將透過媒體作廣泛傳標籤,故凡申請之商虦需依會方規定繳付有關之宣傳費用, 不之數方由會方承擔 。

十. 如有違反標籤守則相關規定而又不接受會方勸告者, 會方有權收回標籤· 如遇有糾紛 投訴事件, 一經查明屬實,會方有權要求被投訴之商號作合理解釋及有權立刻收回所 標籤, 一切有關引起之訴訟, 會方不負上任何法律上之責任。商號同意賠償會方因由於上述有關之糾紛或訴訟所承受之一切損失及支出費用。

十一. 被投訴之商號須遵守標籤守則訂下「投訴審查委員會」下 "投審會"的指令, 投審 會可就商號反行的嚴重性及該商虦的過往紀錄而考慮罰則的輕重, 包括可被剔除成為 標籤成員之一, 屆時被投訴商號須歸會方所發出的標籤。投審會亦有權把審查的結果 在會方會員通訊刊物內作不記名報導, 及透過會方網頁向公眾發放。

十二. 倘發現有商號違反上述任何規則,會方有權隨時收回任何由其發岀之其他計劃標 籤 。

十三. 會方對上述任何規則有最終決定權修改權而無須事先知各商號·


信譽店申請表 (2019年更新)


有關信譽店之投訴, 可在以下[投訴審查委員會]的網站內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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