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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足金申請表

優 質 足 金 標 誌


規則及附例

  1. 申請「優質足金標誌」的商號必須為「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或「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之會員(零售)。
  2. 商號必須於開業半年後,才可接受申請。現有會員開設分行,則不在限制之列。
  3. 申請商號須填寫「優質足金標誌」申請表,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交回商會,並須繳付每年度之參與費。
  4. 申請商號其同店分行亦須一併申請「優質足金標誌」。如其中分店沒有售賣足金首飾,則須填寫豁免聲明,經商會核實方可。日後該店出售足金首飾,須立即通知及辦理申請「優質足金標誌」。
  5. 現有商號其同店分行不願意(申請豁免除外)辦理申請,則商號全線同店分行僅為會員會藉,並請交還已發的「優質足金標誌」及海報,將不退回已繳費用。
  6. 申請商號須同意由商會派員到商號抽取金飾作化驗之用,店內金飾須蓋上成色標註、商號字印及承造者暗印等三種標記,電鑄擺件包裝禮品,須在外加貼商號牌仔或標貼,金飾於化驗後將獲發還。 (所抽取化驗之金飾會有受損)
  7. 化驗結果經由港、九兩會組成之「成色審查小組」審定後,符合成色標準者將獲發給標誌一個。
  8. 倘「成色審查小組」認為化驗結果未符理想,而要求重覆化驗的話,申請商號須於指定之期限內讓商會抽取金飾樣本再作化驗,逾期者將視作自動放棄申請論。重覆化驗之費用由申請商號自行負責。
  9. 「優質足金標誌」之有效期限為一年。商會每年得抽驗樣本,合格者方可再獲發給標誌,以確保優質標準。
  10. 商會將透過傳媒作廣泛宣傳「優質足金標誌」,故凡申請標誌之商號需依商會規定繳付宣傳費用,不敷之數由會方支付。
  11. 如遇與顧客有糾紛或投訴,「成色審查小組」有權要求被投訴之商號作合理解釋。商會並可抽驗其金飾作成色化驗而無須預先取得該商號之同意。若連續三次抽驗其金飾作化驗成色仍不合格者,商會有權終止該會員資格,並收回由商會發給的標誌。
  12. 被投訴之商號須遵守「成色審查小組」之裁決,如有不認同裁決可轉交商會之「審查委員會」跟進,倘「審查委員會」作最後結論為終止會員資格,被投訴之商號須歸還商會所發出的標誌。
  13. 倘違反上述任何規例,商會可隨時收回任何由商會發給的標誌。
  14. 商會對上述「規則及附例」有最終決定權及修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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